知名主播PDD因直播间翻唱歌曲致歉,网络平台还能“想唱就唱”吗?_电竞网

知名主播PDD因直播间翻唱歌曲致歉,网络平台还能“想唱就唱”吗?

来源:电竞网 2022-07-09 02:11:21 英雄联盟

极目新闻记者赵德龙

7月7日,前英雄联盟选手、知名游戏主播PDD,在微博发声称,此前因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被诉侵权,其已获得词曲作者谅解,并郑重公开道歉。

近年来,直播业兴起,直播间唱歌是常态。直播间翻唱歌曲是否构成侵权?以后网络平台是否还能“想唱就唱”?主播该如何规避相关法律风险?7月8日,极目新闻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多位律师,并结合相关司法案例进行了分析。

知名主播向版权方道歉

7月7日下午,主播PDD在其个人微博上发表声明致歉,称其本人曾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歌曲所产生的侵权纠纷,受到大家关注。目前经过和版权方律师友好沟通,已经获得了《向天再借五百年》词曲作者的谅解。

PDD表示,他也再次郑重公开道歉,在今后也会更加注重版权问题。经历了本次事件,呼吁各位主播和视频创作者,在直播和内容创作中,一起注重提高音乐版权保护意识,尊重和保护版权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音乐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

公开资料显示,PDD是英雄联盟项目电子竞技选手,其后成为一位游戏主播。6月30日,PDD在直播中称,没想到因为在直播间随口唱歌而被索赔。直播平台上,PDD有1923.2万关注者。

据媒体报道,《向天再借五百年》歌曲著作人、著名作曲家张宏光委托律师回应媒体称。就PDD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侵权事宜,律所委托人与PDD、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一致意见。

PDD发声后引起广泛关注,而随之也牵出一个话题,随着网络直播兴起,直播环节为观众唱歌已成常态,那此后在直播翻唱歌曲是否会涉嫌侵权,直播间还能否“想唱就唱”?

律师:直播间不能“想唱就唱”

关于上述案件,有不少网友对PDD表示同情。甚至有观点认为,翻唱歌曲可以助力原作品的传播,帮助其扩大影响,增加作品的知名度。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王雯律师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本案中,直播唱歌本身并不涉及侵权。网络主播也没有向直播间观众收费,但是直播间本身就是个营利的场合,会吸引观众打赏礼物,所以仍会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属于收费表演,不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因此直播间翻唱歌曲构成侵权。

王雯认为,网友在直播间、社交平台上并不能“想唱就唱”,只要涉及商业行为、不属于法律上合理使用的范畴,就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也表示,网络直播的特性决定了直播的受众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任何人都可以听到或看到网络直播。而网络主播在网络平台即兴哼唱或者对歌曲进行改编翻唱,能使得广大网友在短时间内获得消遣和娱乐,进而增加主播的粉丝数量,提升直播观看的流量,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打赏。可以说,网络直播就是主播通过在线表演的方式,引来人气、流量和打赏,并因此获利的商业行为。因此,在直播中翻唱他人歌曲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一定的盈利目的,应该认定为商业行为,而不是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所以,就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

谭敏涛律师表示,每一首音乐作品都凝聚了版权人的时间和精力付出、思想提炼、情感表达和学识展现,都是版权人劳动的成果和智慧的结晶,所以,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

直播过程中如何避免侵权?谭敏涛律师介绍,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在平台系统内部有自己的“歌曲库”,这些“歌曲库”里的音乐已经取得了著作权人的同意,开放给网络主播无偿使用,网络主播直接可以唱。直播博主想要愉快地唱歌,一定要取得版权人的同意和许可,否则,便可能面临着侵权风险。

直播翻唱是否侵犯了“表演权”?

网络博主直播翻唱可能涉嫌侵犯版权人著作权,但关于直播过程中是否侵犯版权人表演权的问题尚有争议。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PDD直播翻唱被索赔的案例并非首例。据裁判文书网记载,某视频解说平台,在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包括“冯提莫”在内的12位网络主播,在直播间内在线直播的过程中,表演了歌曲《小跳蛙》共计59次;其中57次为唱歌,1次为吹笛子,1次为跳舞作为伴奏。

法院一审认为,为协调表演权与其他专有权利的关系,表演权应界定为仅控制面对现场受众的“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而不控制通过网络向不在传播最初发生地的公众传播行为。如果将在直播间中表演并通过网络直播手段进行公开传播的行为纳入表演权的控制范围,将导致著作权中各项权利的控制范围发生交叉重叠。该项传播途径的关键在于通过网络公开直播,应与定时播放、实时转播等其他网络直播行为在权利类型划归上保持一致。故此,在直播间中表演并通过网络进行公开播送的行为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本案中,涉案网络主播在公开直播过程中演唱、吹笛子、播放伴奏带等行为,均落入原告著作权中他项权的控制范围。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就PDD在网络直播中翻唱一个音乐作品的行为而言。很多人会感觉这是一个表演行为,这在通俗意义上来说没有错,但这并不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表演权”所控制的公开表演行为。以网络直播的方式播出一个音乐作品的翻唱,这已经不是在一个特定空间范围内传播一个音乐作品了,而是向所有不在特定现场或特定空间的网络用户传播一个作品了,这就大大地扩展了传播的范围。既然直播翻唱行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是表演权所控制的行为,自然也无法适用有关表演权的权利限制或例外的规则。